法院拍卖罚没房产,拍卖款上缴财政,纳税问题?

2025-12-26 10:52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31

导读:回答1: 您咨询的两个问题“甲是否需要纳税,纳税主体是谁,乙需要缴纳什么税”已经给予回复,法院依法没收的应当是甲的房产(据您描述不是法院没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所得,法院认定此房产的所有权是甲所有),因此,甲应当依法缴纳购买此房产的相关税费。乙通过法院拍卖购买此房产,乙应当缴纳印花税和契税(由于条款较多,并且不是您咨询的内容,甲的房产拍卖

回答1:

您咨询的两个问题“甲是否需要纳税,纳税主体是谁,乙需要缴纳什么税”已经给予回复,法院依法没收的应当是甲的房产(据您描述不是法院没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所得,法院认定此房产的所有权是甲所有),因此,甲应当依法缴纳购买此房产的相关税费。乙通过法院拍卖购买此房产,乙应当缴纳印花税和契税(由于条款较多,并且不是您咨询的内容,甲的房产拍卖收入需要缴纳的税费略)。

回答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关于您本次咨询被执行人甲如何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建议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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