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价低于进价税务要求

2025-12-20 15:24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5722

导读:现在有很多企业并不是自己生产,而是从其他的企业进货然后进行销售,有时候会出现售价低于进价的情况,关于售价低于进价税务要求,最近有不少朋友问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为你做了详细的介绍,不知道的朋友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下文详细介绍吧!

售价低于进价税务要求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就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对于这一点进行了细化: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规定核心点就是销售价格要公允,不能明显偏低.如果明显偏低,应由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什么,税法并未进行界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售价低于进价税务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低于进价销售,如何交税

作进项税额转出,且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低价销售的另一情形,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进价金额核算)购进商品一批,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元,进项税额1360元,当即以存款支付.商品购进不久,因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商品全部削价,以7000元售出,另收取销项税额1190元,款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设"商品采购"账户).

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银行存款9360

(2)以7000元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8190

贷:商品销售收入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4)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以上就是售价低于进价税务要求的全部解答.售价低于进价是需要注意的,小编介绍到无论哪个税种,只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就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给企业带来风险.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非常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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