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怎么处理

2025-12-21 13:31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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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怎么处理

分析如下:

公司的费用如果没有取得正式发票,有两种处理方式:

1、把没有正式发票的金额记入"其他应收款",待有了其他发票冲抵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如果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签字,也可记入相应的费用,但这部份费用属白条支出,税务是不认可的.年末,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份支出应做纳税调整增加.

借: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取得,企业正常进行下一年年汇算清缴即可;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则有关支出下一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取得后,按规定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怎么处理

中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发票在中国非常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等.对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应该开具的合规票据是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专用(普通)发票,凭此类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单纯使用自制的收购凭证,是不能作为入账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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