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个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2026-01-04 09:25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308

导读: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2、对不属于财税字〔1998〕55号文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私募基金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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