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案一审后的期待

2026-01-03 15:49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45

导读:6月4日晚,从深圳传来《财经》杂志一审败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人们不得不为财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这一沉重命题再三思量,也不得不为财经媒体基于公开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进

6月4日晚,从深圳传来《财经》杂志一审败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人们不得不为财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这一沉重命题再三思量,也不得不为财经媒体基于公开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批评报道的权利而扼腕叹息。 众所周知,作为一家经济类杂志,《财经》在目前的国内财经界具有广泛影响,其发表过的《基金黑幕》、《庄家吕梁》和《银广夏陷阱》等文章曾似一枚枚重磅炸弹震撼国内资本市场,尽管社会各界对这些文章的反应不一,但有一点却不可否认,那就是这些文章的刊登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进程,无论是证监会对一些基金公司的处罚、对银广夏股票停牌审查,还是对证券市场监管措施的改进,财经媒体对资本市场的舆论监督作用前所未有地透过报道、批评体现出来,而财经媒体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亦显得休戚相关、密不可分。 经过近12年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融资效率,实现快速扩张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都起到了促进作用。然而,一个发展中的市场难免存在许多发展中的问题。由于上市要求较低,大部分公司上市后仍延续了原来的管理方式和运做模式,上市基本没有达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目的。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曾有过一个名曰《上市公司调查》的栏目,栏目记者每天去一家上市公司现场,用镜头语言实地记录上市公司真实的一面,结果,该栏目不但成为最受观众喜爱的栏目之一,而且,栏目播放哪家上市公司,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就跌,因为太多的观众为镜头反映的公司现场景象大跌眼镜:明明在公司年报中写着产品供不应求,但现场却库存积压严重,几天见不到一辆提货车;明明公司公告中写着资金投向新的车间和生产线,但现场却杂草丛生、断壁残垣。与预期截然相反的事实、与白纸黑字完全不同的写真不仅让投资者觉醒,更彰显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在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有效率和及时准确的新闻监督不但能够促进市场完善,而且,基于公开信息披露和现实存在的新闻报道能够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将内幕交易降低到最小,从而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抉择。可以说,财经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已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完善的重要力量。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影响媒体传播公正的因素开始浮现。眼见的事实是,媒体投资方资本的意志、媒体经营和生存的压力、体制内新闻管制的约束、财经记者编辑的专业水准、职业道德以及来自报道对象的诉讼压力,财经媒体的报道权、批评权正受到严酷的制约。这种情形下,具公信力和正义感的财经媒体仿佛被置于墙角的勇士,视野可以很远,但能够施展拳脚的回旋空间却十分有限。 在这次世纪星源状告《财经》侵权案中,《财经》的诉讼代理人叶菁就在最后的法庭答辩中指出,“《财经》杂志作为一家财经类期刊,评论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与财经有关的公共事务原本是其权利。更何况,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世纪星源的经营状况直接涉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社会上无论什么机构,无论什么身份的公民和法人对于上市公司这样的企业必定拥有更多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表现方式就是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只要不是捕风捉影,都应当允许进行哪怕是尖锐的批评。否则,如果上市公司在拥有吸收资本的权利的同时,又能够逃脱社会的监督,就会导致其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从而也导致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也出现失衡,最后很有可能出现投资者的权利根本无法保证,这样投资市场的基本规则被破坏,这将直接导致整个经济规范的丧失。” 今天,世纪星源对《财经》杂志的名誉侵权案还远未结束。6月4日庭审结束后,《财经》杂志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一审判决“不可接受”,并将提起上诉。但是,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陈志武就指出,“原告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始起诉,即使控方或辩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终审还是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不会到达中国最高法院。像媒体言论自由这种涉及《宪法》保护的最根本权利的诉讼案,代表全国的利益,如果终审只能在中级或省高级法院,那么,宪法权利能得到保护吗?” 陈志武所言极是。但稍微乐观的是,法庭在此次审理的最后宣判中,也认为《财经》对经济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报道、评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并且承认,“新闻侵权作为一般侵权案件,但又具有特殊性。它涉及到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不可避免地产生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媒体的社会使命的矛盾。人民法院必须兼顾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庭保障,与新闻媒体所承担的宪法责任顺利实现的平衡”。为此,我们期待着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在新闻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平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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