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营业税发票错误,作废重开?

2026-01-03 10:53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438

导读:回答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补开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16〕123号一、“营改增”过渡期发票补开业务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

回答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改增”过渡期发票补开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16〕123号一、“营改增”过渡期发票补开业务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下同)。

(二)纳税人对已开具的地税部门发票,因发票开具信息错误等原因作废,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换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为房地产企业则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在地税机关作废营业税发票后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重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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