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思路未明致市场预期混乱

2026-01-29 18:39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78

导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顺序,首先应由中央制定出台房地产税法,然后要求全国按新税法在经营性房地产施行,最后由各地政府决定是否对个人住房征税。 而目前,由于这项牵涉广大民众的税制改革基础未筑,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却时时出现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改革试点的内容,这已导致行业及市场预期混乱。 国务院2月20日召开常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顺序,首先应由中央制定出台房地产税法,然后要求全国按新税法在经营性房地产施行,最后由各地政府决定是否对个人住房征税。

而目前,由于这项牵涉广大民众的税制改革基础未筑,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却时时出现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改革试点的内容,这已导致行业及市场预期混乱。

国务院2月20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重申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关于房地产税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认为,目前中央首先应把房地产税制理顺,即把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以房地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制定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房地产税法。

“必须先打好地基,然后再考虑盖房子、安窗户。”倪红日说,制定统一完善的税制,这是中央政府的职责,也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现行关于房产和土地的税制都很陈旧,需要改革完善。

对于上述建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提到,未来应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成为房地产税,甚至将土地增值税也一同并入。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基础上,契税慢慢降低,并最终淡出。

“基础都有问题,却急着讨论对个人住房征税的问题。政府自己说不清楚,老百姓更加糊涂,导致市场预期非常混乱。”倪红日建议,制定房地产税法后,中央首先应要求全国按新税法对经营性房地产征税。

“对税基和税率,中央制定法律时确定一个区间,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她建议。

她称,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的扩大,不仅仅是中央放权的问题,还需要地方有积极性,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在左顾右盼,下不了决心。

她认为,未来房地产税应该是地方税,对个人住房是否征税,由地方政府去决定。目前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

施正文也称,构建地方的主体税种应该培育房地产税。

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务院1988年颁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倪红日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房产和土地合并征税,计税依据也应该由按原值(余值)、定量税额征税改为按评估值征税。

财税部门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现收入1541.72亿元,同比增长26.1%。两者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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