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出台 财政部要求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执行

2025-12-31 21:36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148

导读: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明确了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内容,并对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作出严格规范。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施行该准则。(全文见四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均取得一致。不仅如此,针对相关国际会

       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明确了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内容,并对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作出严格规范。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施行该准则。(全文见四版)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均取得一致。不仅如此,针对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在某些领域的空白,该准则也结合我国的实际作了明确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水平。  该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提供的比较会计报表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年初至本中期末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予以披露。  准则还规定,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以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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