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四被告辩称无罪

2026-01-05 14:23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127

导读:在被羁押了1年零3个半月后,轰动全国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6名犯罪嫌疑人终于在12月20日走进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接受公诉机关指控。此案上午9时零8分开庭,中午休庭1小时,晚上10时13分闭庭,整整审了12个小时。让旁听者大为惊讶的是,银川市检察院指控的6位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作了罪轻辩护,其余4人全部作了无罪辩护。尤其是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

在被羁押了1年零3个半月后,轰动全国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6名犯罪嫌疑人终于在12月20日走进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接受公诉机关指控。此案上午9时零8分开庭,中午休庭1小时,晚上10时13分闭庭,整整审了12个小时。让旁听者大为惊讶的是,银川市检察院指控的6位犯罪嫌疑人,有两名作了罪轻辩护,其余4人全部作了无罪辩护。尤其是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与控方展开激烈交锋,期间一度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度双双举手大喊“反对”,成为本次庭审最引人注目的律师。  本案原定于12月3日开庭审理,银川市法院以被告身体状况的原因推迟开庭。凑巧的是,16日银广夏复牌。因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延期审理与复牌有某种关联。但是,庭审最开始的一幕让旁听者相信银川中院的延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6名被告进入法庭的时候,61岁的李有强是坐着轮椅被法警推进来的,身上还盖着一层薄棉被。庭审中间,李有强回答询问时非常费力,声音很小,法官一度让李有强退庭休息,在庭审接近尾声重新被带进法庭后,李有强还曾闭目睡着,被法警轻轻推醒。  6名被告中,1975年出生的董博(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年龄最小,仅27岁。公诉人指控他在原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指令和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的同意下,制造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天津广夏巨额利润。公诉书还指控董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票额高达2.2亿余元。董博的辩护人银川宁竟达律师所律师曹晓宁认为,本案中将董博列为第一被告是错误的,因为他是接受别人的指令实施造假行为。对于董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曹晓宁认为罪名不成立。他认为,发票是虚开了,但是这些发票没有交给被开发票的企业,一直保存在天津广夏里面,不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天津广夏还为此向税务机关多缴纳了500多万元的税款。  年龄最长的李有强被列为第二被告,起诉书指控他不仅同意董博造假,还曾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某公司借款1.5亿元,以销售回款的形式打入天津广夏公司,用以制造虚假收入。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有强的回答非常简单,他承认知道这些事,并说,天津广夏的帐都是假的。李有强的辩护人银川宁人律师所律师刘建国认为,李有强在银广夏公司负责全面的工作,并无精力过问具体的事务,另外,银广夏案发后,李有强在身患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仍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定罪。  在第一、第二被告均作有罪辩护之后,原银广夏总会计师丁功民出人意料地作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控方出示的数十份证据中,能够证明丁功民参与造假的只有董博的供词,董博供认丁功民在1999年年底和2000年年底两次打电话指令他造假帐。对此,丁功民的辩护人银川宁人律师所律师王银、北京京都律师所律师程璇出示完全相反的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在董博所供认的丁功民打电话指令他造假之前,天津广夏已经将有关生产计划、利润数据书面传真给了银广夏总公司,这些都是假的。辩护人认为,刑事诉讼的原则是重证据轻口供,这些书面证据证明,在所谓的丁功民指令董博造假之前,天津广夏已经造假了,何来丁功民指令。  6被告中,闫金岱的案情最为简单,起诉书指控他伪造班组生产记录、原料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庭审中,闫金岱承认受董博指使伪造班组生产记录,但在对入库单、出库单进行辨认后,他否认上面所签的“闫”字是自己的笔迹。闫金岱的辩护人宁人律师所律师李向锋认为,闫只伪造了班组生产记录,这样的记录不是会计凭证,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庭审中最激烈的部分是对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两位会计师指控。控方指控,被告人刘加荣、徐林文在接受银广夏委托,具体负责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明知银广夏及天津广夏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特别是刘加荣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广夏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广夏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刘加荣、徐林文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对于以上指控,两位会计师的辩护人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周晓进行了激烈的反驳。刘加荣的辩护人李江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会计师明知财务报告“可能”虚假,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既然可能虚假,就有可能不虚假,也有可能半真半假,雾里看花。如果检察机关随便以“可能”为理由指控犯罪,推广开来,势必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威胁。李江还认为,对天津广夏的审计是由十几个人完成的,最后的审核签字是刘、徐二人,如果仅仅因为审核签字就成为定罪的理由之一,此例一开,目前正在推行的国家机关首长负责制将遭遇严峻的刑事挑战。李江在法庭上用很长的时间对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律要件逐条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会计师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举证不能。  会计师徐林文的辩护人周晓分析了银广夏的社会背景。周晓认为,在银广夏案发前,《人民日报》曾经两次头版头条、一次二版头条对银广夏进行宣传报道,某出版社还曾专门出书认定银广夏是一只优秀的蓝筹股,各级领导人纷纷到银广夏视察、考察,尤其是,在银广夏出事前,中国证监会曾对银广夏进行过一次巡检,没有发现造假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如何要求两位不具备侦查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的会计师去发现银广夏的造假行为呢?  在关于两位会计师的庭审中,证据问题出现了激烈的争执。控方临时出示了新的证据,由于新的证据没有在此前移交辩护人,而且与此前的证据及被告的当庭供述有出入,李、周二律师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该要求被驳回)。对于控方出示的带有银行印鉴的书证,律师强烈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控方认为无此必要。李、周两位律师均认为,在涉及两位会计师的问题上,控方显然在有选择地使用证据,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既要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同时又要搜集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的原则。两位律师要求控方向法庭提交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与广夏签订的审计约定书。  对于律师的要求,控方表示有关证据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但控方同时认为,如果中天勤与天津广夏的审计约定书有违法之处,将不会被采信。对于控方的表态,周晓律师当场反驳说,证据都是当庭提交当庭质证的,他很惊讶控方竟然说出了外行话,而且,在没有出示证据之前就暗示证据可能违反法律,毫无意义。被告徐林文则主动要求发言,他表示,审计约定书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即使这份合同书出了问题,也不是中天勤的责任。  可能是因为会计师的辩护人与控方的辩论太过激烈,火药味十足。在休庭时,一位坐在庭下穿着西装的中年男子冲上前去,大声指责李江、周晓两位律师,双方有了短暂的争吵。旁听者传言,该人是法院领导。  也许是巧合,虽然银广夏的总部在宁夏银川,但是该案的6名被告全部不是宁夏本地人。他们当中有3名天津人、1名河南人、1名福建人、1名广东人。在记者的印象中,除了已经去世的前任银广夏董事局主席,案发时银广夏董事局最高领导的名字没有被控辩双方提及。  意味深长的一幕出现在尾声。在最后陈述中,原银广夏总会计师丁功民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稿子。可能因为庭审时间太长了,审判长要求丁功民将大意说出即可,庭后可以将发言稿交给法庭。丁功民回答说,有些话一定要说出来。在这份最后陈述中,丁功民向遭受损失的银广夏股民道歉,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以便今后继续为银广夏服务。丁功民又表示,银广夏案发展到现在,人人都想知道它背后的真相是什么,他也希望早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作为一个落后的地区,作为一个急于……,丁功民念到这儿,审判长打断了他的发言,说行了,与本案无关的不要说了。  在整整12个小时的庭审中,有3点让记者印象深刻:其一是两位会计师的辩护人出色的表现:其二,控方的主要发言人(记者无从知道他的姓名)也表现神勇,事后了解,当地有关人士称该人是银川检察院第一辩才;其三,丁功民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所律师程璇女士发表了两点看法,首先,她认为不能抹杀银广夏在治沙、种植等方面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其次,她向全法庭的人介绍了不久前被推出的“法律人”概念,认为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律师所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是“法律人”,要忠诚于法律,要冷静,不受媒体和社会舆论、外部环境的影响。  在6被告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并表示该案将择日宣判。此时的银川,已经夜幕沉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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