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

2025-12-19 13:48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172

导读:当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如果是跨地区的是施工地税务部门预缴,计税方法不同预征率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的知识,我们就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3%.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00.00万元.诚意金不预缴增值税,预收房款应预缴税款=2,200.00÷(1+10%)*3%=60.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诚意金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应付款100

(2)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2,200

贷:预收账款2,200

(3)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

贷:银行存款60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

取得预收款后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率调整为10%.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则仍按照原方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的全部内容了,税法依据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大家可以继续在网站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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