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建言《公司法》修改:吸纳公司治理规

2026-01-05 12:31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69

导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专家李曙光日前建议,我国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出的许多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均为空白,在修改时有必要吸纳这些制度。 他认为,尤其是以下制度的引入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专家李曙光日前建议,我国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出的许多制度在现行《公司法》中均为空白,在修改时有必要吸纳这些制度。

他认为,尤其是以下制度的引入更是必不可少: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包括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内部控制关系,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制度等;对公司非理性行为的规范,如母子公司间的担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担保;董事的诚信义务;公司内部的监控制度等。《公司法》的修改,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既保护中小股东,又能维护公司运行效率的平衡机制。

他认为,修改时要明确《公司法》的公司本位,即: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公司法主要界定股东、董事与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其核心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以调整市场上民事主体私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在公司治理中,更多地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他说,十六大报告提出对国有企业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这也决定了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上会有所不同。中央管理企业的公司治理关键是确保国家股份利益,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生产和资产的监督,国家本位的模式选择仍会是主要特点;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的发展方向,则在于各类企业包括外资在内的多种投资和股权的引入,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是建立面向市场的、公司本位的公司治理模式。

又讯:著名公司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日前表示,《公司法》的修改不能忽视全球竞争的大背景,要降低投资门槛,吸引外资流入。

他说,资本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具有高度选择性,总是流向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地区。在修改《公司法》时,要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设立的门槛越高,越不利于吸引外资流入。

他认为,《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要重视信息披露、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作用。要使现行的各种规则更具可操作性。(记者 浩民)

本文版权属于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