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未按规披露年报和季报被罚40万

2026-01-02 20:21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08

导读:.addon-special { clear: both; margin: 15px auto; font-size: 12px;}.addon-special .special-title { background-color: #FFF; border-bottom: 1px dotted #DADBD6; border-top: 1px dotted #DADBD6; color: #1C2C58; font-size: 14px; margin: 0 auto 5px;

.addon-special { clear: both; margin: 15px auto; font-size: 12px;} .addon-special .special-title { background-color: #FFF; border-bottom: 1px dotted #DADBD6; border-top: 1px dotted #DADBD6; color: #1C2C58; font-size: 14px; margin: 0 auto 5px; overflow: hidden; padding: 10px;} .addon-special iframe { margin: 0; padding: 0;} 相关专题:2017上市公司年报

中国会计视野讯 *ST烯碳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辽宁监管局决定对*ST 烯碳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罚。

公告显示,*ST 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ST 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ST烯碳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对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进而导致其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ST 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ST 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成文、张小猛、孙家庆、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罗阳、戴囡、尚朝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