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租房产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的税务处理
导读:1、应按租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
1、应按租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企业将租用的房屋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2、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
转租行为应当不征收房产税的依据为: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作为立法机构已经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无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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