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收入以竣工为准还是交房

2026-01-22 10:17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423

导读:房地产行业在完工的时候必须及时结转收入,完工是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中的其中一个,一、竣工材料已备案,二、已投入使用,三、已取得产权证明,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下关于结转收入以竣工

结转收入以竣工为准还是交房

答:1、在会计核算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下列条件来判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该项目的预收款及时确认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已经完工的,应该将该项目的全部预收款在所得税上确认收入.

结转收入以竣工为准还是交房

房地产完工条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一般情况下,只有开发产品完工后才可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结转收入以竣工为准还是交房的全部解答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都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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