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坏账的分录

2025-12-18 21:38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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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坏账的分录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1.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5.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那么,坏账怎么分录呢?下面我给大家解答一下.

坏账损失的会计分录编制方法

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企业多用备抵法编制会计分录,这里小编就简单介绍直接转销法,着重为大家介绍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编制方法如下:

实际发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确认坏账的分录

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处理

坏账,是指小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各种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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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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