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025-12-31 09:50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170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编制办法》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三)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包括:(一)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二)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财政部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并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外,还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主管部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即部门财务报告。

相关法规: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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