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2025-12-22 19:48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45

导读: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具体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100000

  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0。

  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100000÷4÷12=2083.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 2083.33

  贷:管理费用 2083.33。

  5.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1300000÷4÷12=27083.33)

  借:管理费用 27083.33

  贷:累计折旧27083.33。

  6.2012年~201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7.2012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8.86%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

  借:财务费用 1151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5180

  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 13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

  实际上,对于上述这个回租业务,我们从经济实质上来看,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甲公司提供了一笔130万元,4年期的贷款,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本息合计40万。换句话说,4年贷款,还本130万,支付利息30万。

  因此,承租方“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0”反应的是未来其需要还本付息的总金额。而“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这笔分录反映的企业当期还款还本付息情况,这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这笔分录在会计上的做账依据根本和发票没有关系,而是按照承租方当期实际向融资租赁公司归还的金额,直接凭银行转账凭据做账,绝不是用发票做凭证(因为如果存在未足额归还本息的情况下,回租合同一般会默认先归还欠息,后归还本金。这从而又会对后期利息收取金额产生影响)。而对应支付的利息是反映在另外一笔会计分录,即“借:财务费用 1151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5180”,这才是核算的归还利息的金额。这笔分录涉及到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而对应这笔会计分录,承租方取得了融资租赁公司按照106号文给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做账了(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是专票,非一般纳税人是普票)。因此,通过会计分录的演示,我们也发现了,在回租部分中,本金部分开票对于承租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都没有任何意义。就好比企业向银行借款,你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干嘛要就本金部分取得发票做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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