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2025-12-19 14:55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1311

导读: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我们想给大家讲一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今天的内容.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 其中包括了什么内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扣除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申报的具体办法,大家可以参照以上的详情,为了回报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本平台的大力支持与信任,近期我们将有专业的老师给大家在线解答会计实操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提前那时间安排好,我们这里内容可是很丰富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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