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能弥补亏损吗

2025-12-26 19:26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328

导读:核定征收能弥补亏损吗?弥补亏损是我国国营企业发生亏损时,由国家预算或上级部门拨款弥补的部分.国营企业的计划亏损由国家在当月一次或分次拨款弥补;超计划亏损以及经营性亏损

核定征收能弥补亏损吗

企业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对象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的盈亏不能真实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样,企业先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在核定期限内不再允许弥补.再由核定征收改回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弥补.

假如A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2007年1月开始生产,当年亏损30万元;2008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并按收入核定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期间,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盈利20万元.2011年3月,因公司加强了财务核算,收入成本都能可靠地记录,又改为查账征收,当年实现利润50万元.这样,A公司查账年度2007年30万元的亏损,法定五年弥补期限为2008年~2012年.由于公司2008年~2010年是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期间虽然计算亏损弥补期,但2010年实现的利润也不得弥补,只能用2011年查账年度的盈利弥补2007年查账年度的亏损.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30)×20%=4(万元),核定期间企业自身核算的亏损:20+30=50(万元),便不能延续至查账年度进行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亏损能不能抵扣

核定征收能弥补亏损吗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亏损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核定征收能弥补亏损吗?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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