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不服证监会处罚 复议维持原处罚

2026-01-03 17:24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236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4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4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投资)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均为75万元。2011年12月,博元投资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款未真实履行的情况,虚构付款33,482万元购入面值34,70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后,博元投资通过票据贴现、票据置换及用票据支付预付款的交易,导致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1,893.2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0%、90%);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2,364.54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9%、258%)。上述票据均无前手的背书记录,且存在博元投资与银行提供的票据复印件的票面信息、票面样式、印章位置不一致,或者相关票据在承兑银行查无相应票号的情况。

证监会认定,中兴华所在博元投资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风险评估程序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中兴华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2.对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3.对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中兴华会计所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在复议申请中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出了申辩理由,称应当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其已勤勉尽责。

证监会针对中兴华会计所的申辩理由做出了答辩。最后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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