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2025-12-18 14:23 来源:老会计 阅读量:1009

导读:建筑企业在外地有工程项目,为了交税上没有那么麻烦,先在外地的税局机关预缴了税费。这笔预缴税费的钱是从本地公司里银行账户划款过去的,月底了会计要做账,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 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建筑服务预缴增税款的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就是建筑企业外地预缴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内容,提醒广大会计建筑公司的账务是比较复杂,涉及到外地的税务等处理起来的难度是会更大, 为此在做账缴纳税费的时候财务人员得清楚各地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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