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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把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丢了,让我出个证明给她,还要点什么资料呢
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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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 麻烦问下老板交个人所得税和不交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利弊
答:你好,个体户不交地税后果:税局会按税收征管法依法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税务人除了缴纳所欠税款外,还要按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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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请教一下,就是我挂靠被人的公司干的业务,对方把钱转到挂靠公司账上了,现在要拿这个钱,挂靠的公司让开成本票,我到税局代开了,但是他说还要扣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有这个说法吗?那像上诉这种情况怎样做才能合理的规避这些税呢?
答:你去税局代开的时候交个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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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想咨询个税务时间差和报税问题,5月成立公司8月报个税,那我五月发生的账务怎么处理?
答:之前有工资,八月份申报的时候可以一块补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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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承兑,如果给了别人,对方不承认收到这个货款,那怎么办,只有一张对方签字的复印件这样法律上承认吗
答:这个需要证明这个签字人员是这个公司的员工,就可以了。或者是对方有盖章的内容,或者是能够证明这张承兑汇票是对方使用了